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市经贸局、市国资委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府办〔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司法局、市经贸局、市国资委《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二○○八年九月四日
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示精神,构建“大调解”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实现肇庆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稳定,根据2008年全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加强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建立和规范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企业内部纠纷调解和预防工作,促进企业稳步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肇庆、平安肇庆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300人以上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3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调解小组。
(三)工业园区已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在工业园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业园区辖下的各企业均设立调解小组。
(四)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人组成;企业调解小组由3-5人组成。企业调解组织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成员。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调解办公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五)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企业内部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1、积极协同企业工会调解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在生产、生活和经营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2、协助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企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