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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完成相关结算信息的变更手续后,将变更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1.3结算业务的终止 1.3.1结算参与人终止A股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人名下已无A股交易单元,并结清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A股结算业务,关闭其结算账户。若由于清算、托管、重组等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按要求办理手续的,可由其清算组、托管人或重组后的新证券经营机构代为办理。 申请人终止A股结算业务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下述资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联系申请人确定销户日期,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如有)、权证创设专用交收账户(如有)、信用交易专用交收账户(如有)进行结息处理,通知申请人于当日将本息全额划出,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关闭PROP用户相应业务权限。申请人应妥善保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1.3.2结算参与人终止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人结清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向总部申请销户获批后,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终止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关闭相关结算账户。若由于清算、托管、重组等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按要求办理手续的,可由其清算组、托管人或重组后的新证券经营机构代为办理。 申请人终止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下述资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联系申请人确定销户日期,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分别进行结息,并将保证金账户的结余款项划转至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通知结算参与人于当日将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本息全额划出,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关闭PROP用户相应业务权限。申请人应妥善保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1.4结算参与人清算路径管理 结算参与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申请办理A股交易单元清算路径新增、变更业务、所属营业部归属关系、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清算路径维护的相关手续。在相关清算路径手续办妥前,请勿进行证券交易。 申请人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下述资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上证所相关业务通知并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相关清算路径的新增或变更维护。 结算参与人向上证所申请注销A股交易单元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直接根据上证所的相关业务通知办理有关清算路径的注销。结算参与人无需提交申请资料,但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清算路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到期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 (2)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新股上网申购 (3)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要约收购业务 (4)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质押券和处置质押券 (5)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指定交易证券账户 (6)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清算配股业务 (7)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A股交易单元在不同参与人之间变更清算路径的,要求拟变更交易单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未到期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 (2)申请变更交易单元变更当天无未了结的新股上网申购 (3)申请变更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要约收购业务 (4)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质押券和处置质押券 (5)申请变更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协助司法冻结证券申报业务 (6)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仅当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证所的相关业务通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申请资料,完成相应清算路径的维护。 1.5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 根据不同交易品种相应结算原则,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以法人名义开立不同种类备付金账户(或称交收账户)以及保证金账户。目前,参与人在我公司开立的账户可包括四大类:(1)担保备付金账户(分设客户/自营/信用交易),根据权证交易结算相关规则要求,参与人如需参与权证交易,需对应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2)非担保备付金账户(分设客户/自营/信用交易);(3)开放式基金代销账户和集合理财产品交收账户,每一个账户还需对应设立保证金账户。其中,根据证监会和中国结算有关要求,券商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比照开放式基金模式处理,不同产品需要分别开设不同的交收账户和保证金账户;(4)权证创设/发行类账户。认购类开设一个交收账户,认沽类每一个权证开设一个交收账户。现行交收系统中的账户体系如下图所示: 交收账户类 保证金账户类 ┏━━━━━━━━━━━━━┓ ┃┏━━━━━━━━━━━┓┃ ┏━━━━━━━━━━━┓ ┃┃担保交收账户(自营) ┣╋━━→ ┃ ┃ ┃┃ ┃┃ ┃ 价差保证金(自营) ┃ ┃┗━━━━━━━━━━━┛┃ ┗━━━━━━━━━━━┛ CCP账户 ┃┏━━━━━━━━━━━┓┃ ┏━━━━━━━━━━━┓ ┃┃ ┣╋━━→ ┃ 价差保证金(客户) ┃ ┏━━━━┫┃担保交收账户(客户) ┃┃ ┃ ┃ ┃ ┃┗━━━━━━━━━━━┛┃ ┗━━━━━━━━━━━┛ ┃ ┃┏━━━━━━━━━━━┓┃ ┏━━━━━━━━━━━┓ ┃ ┃┃ ┣╋━━→ ┃ 价差保证金(信用) ┃ ┃ ┃┃ 担保交收账户(信用) ┃┃ ┃ ┃ ┃ ┃┗━━━━━━━━━━━┛┃ ┗━━━━━━━━━━━┛ ┃ ┗━━━━━━━━━━━━━┛ ┃开放式 ┏━━━━━━━━━━━━━┓ ┃基金账户┃┏━━━━━━━━━━━┓┃ ┏━━━━━━━━━━━┓ ┃ ┃┃ 开放式基金代销账户 ┣╋━━→ ┃ 代销保证金账户 ┃ ┃ ┃┃ ┃┃ ┃ ┃ ┃ ┃┗━━━━━━━━━━━┛┃ ┗━━━━━━━━━━━┛ ┃ ┃┏━━━━━━━━━━━┓┃ ┏━━━━━━━━━━━┓ ┃ ┃┃ ┣╋━━→ ┃ 集合理财产品A保证金 ┃ ┣━━━━┫┃集合理财产品A交收账户 ┃┃ ┃ ┃ ┃ ┃┗━━━━━━━━━━━┛┃ ┗━━━━━━━━━━━┛ ┃ ┃┏━━━━━━━━━━━┓┃ ┏━━━━━━━━━━━┓ ┃ ┃┃集合理财产品B交收账户 ┣╋━━→ ┃ ┃ ┃ ┃┃ ┃┃ ┃ 集合理财产品B保证金 ┃ ┃ ┃┗━━━━━━━━━━━┛┃ ┗━━━━━━━━━━━┛ ┃非CCP ┗━━━━━━━━━━━━━┛ ┃ 账户 ┏━━━━━━━━━━━━━┓ ┃ ┃┏━━━━━━━━━━━┓┃ ┃ ┃┃ ┃┃ ┃ ┃┃非担保交收账户(自营)┃┃ ┃ ┃┗━━━━━━━━━━━┛┃ ┃ ┃┏━━━━━━━━━━━┓┃ ┣━━━━┫┃非担保交收账户(客户)┃┃ ┃ ┃┃ ┃┃ ┃ ┃┗━━━━━━━━━━━┛┃ ┃ ┃┏━━━━━━━━━━━┓┃ ┃ 权证创 ┃┃ ┃┃ ┃ ┃┃非担保交收账户(信用)┃┃ ┃设账户 ┃┗━━━━━━━━━━━┛┃ ┃ ┗━━━━━━━━━━━━━┛ ┃ ┏━━━━━━━━━━━━━┓ ┃ ┃┏━━━━━━━━━━━┓┃ ┃ ┃┃ 认购权证行权交收账户┃┃ ┃ ┃┃ ┃┃ ┃ ┃┗━━━━━━━━━━━┛┃ ┃ ┃┏━━━━━━━━━━━┓┃ ┃ ┃┃ ┃┃ ┗━━━━┫┃认购权证行权交收账户Ⅰ┃┃ ┃┗━━━━━━━━━━━┛┃ ┃┏━━━━━━━━━━━┓┃ ┃┃ ┃┃ ┃┃认沽权证行权交收账户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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