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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各一套
 (注意事项参见“参与人更名文件”)
          
          
A股预
留收款
账户
变更原预留收款账
户户名、账号或银行
开户网点,以及新增
收款账号或删除原
收款账号
1、《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一式
两联)
2、《预留收款账号银行报备证明》
同前
A股资
金划拨
银行
变更A股签约协议
银行,增力口或更换A
股资金划拨银行
1、《新增资金划拨银行申请》或《变
更资金划拨银行申请》(标准格式参见
公司网站/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栏
目)
2、《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一式
两联)
3、《预留收款账号银行报备证明》
(注意事项同前)
参与人需先提交变
更结算银行的有关
申请,经中国结算
同意后,再办理有
关银行及预留收款
账户的变更手续。
跨市场
资金划
拨预留
收款账

新增跨市场资金划
拨预留收款账户
 《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预留收款账
户申请表》标准格式和注意事项参见
“结算业务开通”。
          
          
          
          
          
解除非
担保关
联交收
解除担保交收账户
与非担保交收账户
单向关联交收申请
                  
                  
                  
标准格式参见公司
网站/服务与支持/
业务表格栏目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完成相关结算信息的变更手续后,将变更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1.3结算业务的终止
  1.3.1结算参与人终止A股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人名下已无A股交易单元,并结清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A股结算业务,关闭其结算账户。若由于清算、托管、重组等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按要求办理手续的,可由其清算组、托管人或重组后的新证券经营机构代为办理。
  申请人终止A股结算业务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下述资料:
  
  终止A股资金结算业务文件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说明               参见     
  1 
    
    
终止资金结算业务
申请
                 
                 
                 
标准格式参见公
司网站/服务与支
持/业务表格栏目
  2 
    
    
注销权证专用资金
交收账户申请
                 
                 
                 
标准格式参见公
司网站/服务与支
持/业务表格栏目
  3 
    
    
    
    
    
    
    
    
    
其他资料
1、代理机构的相关说明;
2、主管部门关于证券机构合并、重组
及撤销的文件复印件;
3、成立清算组及任命清算组组长的有
关文件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
人公章)
4、代理机构的法人承诺书;
5、原证券机构法人授权书或清算组授
权书。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联系申请人确定销户日期,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如有)、权证创设专用交收账户(如有)、信用交易专用交收账户(如有)进行结息处理,通知申请人于当日将本息全额划出,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关闭PROP用户相应业务权限。申请人应妥善保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1.3.2结算参与人终止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人结清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向总部申请销户获批后,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终止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关闭相关结算账户。若由于清算、托管、重组等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按要求办理手续的,可由其清算组、托管人或重组后的新证券经营机构代为办理。
  申请人终止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下述资料:
  
  终止 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业务文件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说明                参见      
  1 
    
    
终止资金结算业务
申请
                  
                  
                  
标准格式参见公司
网站/服务与支持/
业务表格栏目
  2  其他资料     要求参见“终止A股资金结算业务文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联系申请人确定销户日期,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分别进行结息,并将保证金账户的结余款项划转至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通知结算参与人于当日将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本息全额划出,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关闭PROP用户相应业务权限。申请人应妥善保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1.4结算参与人清算路径管理
  结算参与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申请办理A股交易单元清算路径新增、变更业务、所属营业部归属关系、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清算路径维护的相关手续。在相关清算路径手续办妥前,请勿进行证券交易。
  申请人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下述资料:
  
  参与人新增、变更A股清算路径文件一览表                      
  一、
  证券经营机构新增、变更A股交易单元清算路径以及变更营业部有关信息或
  归属关系
  序号
  文件名称
  说明
  参见
  1  
     
     
     
营业部交易单元
基本情况确认表
1、营业部名称应与证券经营许可证所
载单位名称一致;
2、营业部代码由我公司填写;
3、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标准格式参见公司
网站/服务与支持/
业务表格栏目
  2  
     
     
业务许可等其他
资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证券营
业部”新设或变更(迁址)的批文复
印件;
          
          
          

  
   
   
   
   
         
         
         
         
2、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
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
人公章)
          
          
          
          
二、   基金管理公司租用、退租A股交易单元                   
  1
   
基金结算确认表
需同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法
人公章和基金托管人公章。
标准格式参见公司网站/服
务与支持/业务表格栏目
  2
   
   
营业部交易单元基
本情况确认表
交易单元停止租用时,由原出
租方参与人提供。
(注意事项同前)
同前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上证所相关业务通知并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相关清算路径的新增或变更维护。
  结算参与人向上证所申请注销A股交易单元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直接根据上证所的相关业务通知办理有关清算路径的注销。结算参与人无需提交申请资料,但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清算路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到期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
  (2)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新股上网申购
  (3)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要约收购业务
  (4)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质押券和处置质押券
  (5)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指定交易证券账户
  (6)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清算配股业务
  (7)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A股交易单元在不同参与人之间变更清算路径的,要求拟变更交易单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未到期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
  (2)申请变更交易单元变更当天无未了结的新股上网申购
  (3)申请变更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要约收购业务
  (4)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质押券和处置质押券
  (5)申请变更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协助司法冻结证券申报业务
  (6)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仅当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证所的相关业务通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申请资料,完成相应清算路径的维护。
  1.5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
  根据不同交易品种相应结算原则,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以法人名义开立不同种类备付金账户(或称交收账户)以及保证金账户。目前,参与人在我公司开立的账户可包括四大类:(1)担保备付金账户(分设客户/自营/信用交易),根据权证交易结算相关规则要求,参与人如需参与权证交易,需对应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2)非担保备付金账户(分设客户/自营/信用交易);(3)开放式基金代销账户和集合理财产品交收账户,每一个账户还需对应设立保证金账户。其中,根据证监会和中国结算有关要求,券商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比照开放式基金模式处理,不同产品需要分别开设不同的交收账户和保证金账户;(4)权证创设/发行类账户。认购类开设一个交收账户,认沽类每一个权证开设一个交收账户。现行交收系统中的账户体系如下图所示:

          交收账户类              保证金账户类
       ┏━━━━━━━━━━━━━┓
       ┃┏━━━━━━━━━━━┓┃    ┏━━━━━━━━━━━┓
       ┃┃担保交收账户(自营) ┣╋━━→ ┃           ┃
       ┃┃           ┃┃    ┃ 价差保证金(自营) ┃
       ┃┗━━━━━━━━━━━┛┃    ┗━━━━━━━━━━━┛
   CCP账户 ┃┏━━━━━━━━━━━┓┃    ┏━━━━━━━━━━━┓
       ┃┃           ┣╋━━→ ┃ 价差保证金(客户) ┃
  ┏━━━━┫┃担保交收账户(客户) ┃┃    ┃           ┃
  ┃    ┃┗━━━━━━━━━━━┛┃    ┗━━━━━━━━━━━┛
  ┃    ┃┏━━━━━━━━━━━┓┃    ┏━━━━━━━━━━━┓
  ┃    ┃┃           ┣╋━━→ ┃  价差保证金(信用) ┃
  ┃    ┃┃ 担保交收账户(信用) ┃┃    ┃           ┃
  ┃    ┃┗━━━━━━━━━━━┛┃    ┗━━━━━━━━━━━┛
  ┃    ┗━━━━━━━━━━━━━┛
  ┃开放式 ┏━━━━━━━━━━━━━┓
  ┃基金账户┃┏━━━━━━━━━━━┓┃    ┏━━━━━━━━━━━┓
  ┃    ┃┃  开放式基金代销账户 ┣╋━━→ ┃   代销保证金账户  ┃
  ┃    ┃┃           ┃┃    ┃           ┃
  ┃    ┃┗━━━━━━━━━━━┛┃    ┗━━━━━━━━━━━┛
  ┃    ┃┏━━━━━━━━━━━┓┃    ┏━━━━━━━━━━━┓
  ┃    ┃┃           ┣╋━━→ ┃ 集合理财产品A保证金 ┃
  ┣━━━━┫┃集合理财产品A交收账户 ┃┃    ┃           ┃
  ┃    ┃┗━━━━━━━━━━━┛┃    ┗━━━━━━━━━━━┛
  ┃    ┃┏━━━━━━━━━━━┓┃    ┏━━━━━━━━━━━┓
  ┃    ┃┃集合理财产品B交收账户 ┣╋━━→ ┃           ┃
  ┃    ┃┃           ┃┃    ┃ 集合理财产品B保证金 ┃
  ┃    ┃┗━━━━━━━━━━━┛┃    ┗━━━━━━━━━━━┛
  ┃非CCP  ┗━━━━━━━━━━━━━┛
  ┃ 账户  ┏━━━━━━━━━━━━━┓
  ┃    ┃┏━━━━━━━━━━━┓┃
  ┃    ┃┃           ┃┃
  ┃    ┃┃非担保交收账户(自营)┃┃
  ┃    ┃┗━━━━━━━━━━━┛┃
  ┃    ┃┏━━━━━━━━━━━┓┃
  ┣━━━━┫┃非担保交收账户(客户)┃┃
  ┃    ┃┃           ┃┃
  ┃    ┃┗━━━━━━━━━━━┛┃
  ┃    ┃┏━━━━━━━━━━━┓┃
  ┃ 权证创 ┃┃           ┃┃
  ┃    ┃┃非担保交收账户(信用)┃┃
  ┃设账户 ┃┗━━━━━━━━━━━┛┃
  ┃    ┗━━━━━━━━━━━━━┛
  ┃    ┏━━━━━━━━━━━━━┓
  ┃    ┃┏━━━━━━━━━━━┓┃
  ┃    ┃┃ 认购权证行权交收账户┃┃
  ┃    ┃┃           ┃┃
  ┃    ┃┗━━━━━━━━━━━┛┃
  ┃    ┃┏━━━━━━━━━━━┓┃
  ┃    ┃┃           ┃┃
  ┗━━━━┫┃认购权证行权交收账户Ⅰ┃┃
       ┃┗━━━━━━━━━━━┛┃
       ┃┏━━━━━━━━━━━┓┃
       ┃┃           ┃┃
       ┃┃认沽权证行权交收账户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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