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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2008-1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


  目录

  第一章 结算参与人结算账户管理
  1.1结算业务开通
  1.2结算业务变更
  1.3结算业务的终止
  1.4结算参与人清算路径管理
  1.5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章 A股结算
  2.1基本结算原则
  2.1.1A股业务
  2.1.2开放式基金业务
  2.1.3逐笔全额交收业务
  2.2清算
  2.2.1清算过程
  2.3交收
  2.3.1交易所市场交易交收
  2.3.2交易所市场新股上网发行资金交收
  2.3.3开放式基金交收
  2.3.4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2.3.5担保资金账户与非担保资金账户的关联交收
  2.3.6其他业务资金交收
  2.4资金划拨
  2.4.1划入资金
  2.4.2划出资金
  第三章 数据交换及账务查询
  3.1通过PROP系统券商端进行数据交换
  3.2交收账务查询
  3.3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第一章 结算参与人结算账户管理



  已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须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手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就结算参与人的申请进行结算账户及清算路径的维护和管理。
  结算参与人名称、相关信息及清算路径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以确保其结算账户及清算路径信息的准确。
  结算参与人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的,应及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关闭相应结算账户,终止相关结算业务。
  1.1结算业务开通
  1.1.1结算参与人开通A股结算业务
  根据申请人的不同类别,目前参与人可分为证券经营机构、基金托管人、经核准办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申请人开通A股结算业务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下述文件:
  
  开通A股资金结算业务文件一览表                          
 一、  证券经营机构                               
     普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                           
序号   文件名称      说 明              参见      
  1
   
   
与公司总部签署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
议复印件
标准文本
          
          
          
  2
   
 PROP用户开通相关
申请材料
                 
                 
          
          
  3
   
   
 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
通申请
申请单位名称须填写申请人全称,且
须与申请人公章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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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系统参与人基
本信息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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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收款账户授权
书(一式两联)
1、指定收款账户户名需是申请单位
或其下属营业部、清算中心等。申请
新增结算业务时,可选择我公司清算
备付金专用存款银行账户开户银行
任意一家为开户行。若需预留一家银
行以上的账户,则需另行办理新增资
金划拨银行手续。
2、户名为该银行账户在其开户行的
开户名称;
3、开户银行应填写开户银行网点全
称;
4、银行代码由我公司填写;
5、需加盖印鉴卡上的预留印鉴、单
位公章,并由主管签字;
6、该收款账号必须由申请单位提供
开户银行出具的经证监会报备的证
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外的结算参与人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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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跨市场
划拨预留收款账户
申请表(非必须提供的文件)
1、参与人填写其在我公司开立的备
付金账号的最后6位数,填写深圳分
公司10位备付金账号;
2、预留收款账户的“户名”均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3、预留收款账户的“账号”为深圳
分公司开立在收款银行的清算备付
金专用存款账号;
4、预留收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栏
填写收款银行全称;
5、申请表必须同时加盖申请单位法
人公章和有效预留印鉴;
6、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分
配两个预留收款账户银行代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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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据此在其沪、深两地的备付金账
户之间进行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
划拨。
          
          
          
  7
   
   
预留收款账号银行
报备证明
由开户存管银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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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卡(一式三联)
1、印鉴卡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
一印制的标准文本。
2、印鉴卡上的户名应与业务开通申
请表上的简称一致,账号为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给定的结算备付金账号;
3、预留印鉴应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
用章或清算专用章以及相关人员私
章;
4、印鉴卡背面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5、如同一申请单位开立多个资金交
收账户,新开立账户印鉴可确认沿用
原备付金账户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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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系统参与人联
络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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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交收账户与非
担保交收账户单向
关联交收申请(自愿
申请)
1、所申请关联账户必须同性质,即
  客户非担保账户与客户担保账户
  进行关联、自营非担保账户与自
  营担保账户进行关联。
2、仅允许单向关联,即担保账户多
  余资金可用于非担保账户资金不
  足时的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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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有权机关
业务许可等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证券机构新
设等批文(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
法人机构参与证券业务的批复)复印
件;
3、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机构经营
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主管部
          
          
          
          
          
          
          
          

  
    
    
    
    
         
         
         
         
门批准的可参与证券业务的法人机
构无此文档);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
法人公章)
         
         
         
         
  12 
    
    
    
    
    
其他
1、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则
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2、其他资料(申请单位出具的法人
授权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
         
         
         
         
         
         
      权证创设资金结算业务                         
序号    文件名称     说 明           参见        
  1 
    
    
权证创设人权证专
用资金交收账户开
立申请
取得权证创设业务资格的申
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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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2 
    
    
利息划转授权书
创设首个认沽权证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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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信用交易资金结算业务                         
序号    文件名称     说 明           参见        
  1 
    
    
信用交易结算业务
开通申请
取得信用交易业务资格的申
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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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2 
    
指定收款账户授权
书(一式两联)
注意事项同前
  同前
  3 
    
    
信用交易预留收款
账户银行报备证明
由开户存管银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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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4 
    
    
    
业务许可等其他资

1、证监会同意其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试点的批件原件及
  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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