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非居民用汽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区各热电有限公司、铜山县新汇热电有限公司:
现将《徐州市市区非居民用汽定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热力生产企业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方法、程序协商定价,并向热用户做好细致地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协商定价办法平稳顺利实施。
二、为平衡蒸汽销售价格水平,原则上各热力企业应在同一时间段进行协商定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三、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请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及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在必要时修改完善。
附:徐州市市区非居民用汽定价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徐州市市区非居民用汽定价办法(试行)
为规范热电联产企业热力销售价格行为,切实维护供用双方合法权益,使热力销售价格既科学合理又能及时反映煤炭价格变动情况,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以下简称“联动办法”)等法规及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向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供应蒸汽的各热力企业,因煤炭价格变动而调整非居民用汽销售价格的定价行为。
二、建立市区非居民用汽协商核准定价机制。当热力企业采购煤炭价格符合《联动办法》规定的联动条件及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由热力企业按价格部门规定的程序、方法与热用户协商确定蒸汽销售价格(以下简称“协商定价”),在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供用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约定。
三、协商定价条件:
1.依据联动办法,煤炭价格(5000大卡原煤,下同)累计变动30元/吨,按本办法第四条协商定价。新的蒸汽销售价格实施后应相对稳定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