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市区居民集中采暖价格试行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区各供热单位:
为规范市区居民集中采暖价格行为,维护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8号)要求,现将居民集中采暖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2009年冬季采暖期起,市区居民集中采暖价格试行供用双方依据本通知协商确定。
二、作价方法
(一)采暖期总收入
总收入=〔水、电、汽费用总额÷(1-其它费用率)〕×(1+利润率)
其它费用率为6%-10%,主要包括供热人员工资及福利、公用供暖设施维修及折旧、管理费等。具体标准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利润率为3%。
需纳税的供热单位,按国家规定另加。
(二)具体收费标准
1.按面积计费:
单位面积收费标准=总收入÷总面积
2.按计量表计费:
每户采暖费用=单位面积基本热费×住户面积+单位流量(热值)计量热费×抄见流量(热值)
单位面积基本热费=基本热费总额÷总面积
单位流量(热值)计量热费=(总收入-基本热费总额)÷总流量(热值)
基本热费总额=总收入×基本热费率
基本热费率为30%-60%,具体标准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三、协商定价程序
(一)各供热单位可根据当年热力生产企业蒸汽结算价格估算用汽成本,并参照上一个采暖期水、电费用总额及必要的其他费用,与用户代表(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形式)协商确定本供暖期预收采暖费用。
(二)待本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由供热单位主持召开协商定价专题会议,供用双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额,按本通知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相关事项
(一)各小区采取按面积计费或按计量表计费、供热期限及每天供热时间等事项,按供热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