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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五、注意事项
  1、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2、办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基金、债券等证券质押登记的,本公司受理业务的当天,若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了相关证券的协助司法执行业务(日终处理顺序在先),将可能导致本公司已受理的上述质押登记业务无法办理成功。
  3、出质人证券账户应为合格账户;属不合格账户的,应在所属证券公司处先行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4、国有股东办理所持股份质押登记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是证券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由质权人出具说明材料,并由出质人予以确认。
  6、办理质押登记或质押解除登记的股份超过总股本5%(含5%)的,在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登记后,出质人应通知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联系公告事宜。
  7、如本次质押的质物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质押双方应承诺在限售期内不转让本次质押登记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包含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中)。
  8、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9:00—11:30,13:00—15:00。
  注:因业务材料审核较为复杂,取号时间在14:30以后的业务,本公司可能无法在当日15点闭市前处理完毕,敬请谅解和支持。
  9、本业务指南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10、本业务指南于2008年9月1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变更登记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法人股东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需办理股份或其它证券变更登记的业务(以下将此类变更登记业务称为法人歇业变更登记业务)。如过出方证券账户已办理指定交易且股份为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不含)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由该指定交易所在的证券公司受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变更登记》办理。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相关当事人查询拟变更股份持有状况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相关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因股份持有人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引起股份转让的,如有清算组,需提供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如无清算组,需提供经原发证机关出具的债权债务及资产归属证明文件、承继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承继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3)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相关当事人至本公司办理法人歇业变更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过户登记申请表(现场填写);
  (2)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适用于清算组转让以及拟变更股份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未股改公司非流通股,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含)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3)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如有清算组,需提供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如无清算组,需提供经公证的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公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法人的证券账户号、原法人的注销情况,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关系、债权债务及资产的承继关系、股份变更原因、股份的归属等,公证应为实质性公证);
  (4)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5)原法人、申请人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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