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扣划
(1)扣划非流通证券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应持本公司出具的股份持有凭证,先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审核并出具确认书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地址:浦东南路528号6楼),再到本公司办理。
(2)扣划流通证券的,如该证券已冻结,应到原冻结单位办理,如该证券未冻结的,可以到其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
(3)如果司法机关要求本公司直接扣划流通证券的,本公司也协助办理,但对于未被司法冻结的流通证券,本公司当天只办理冻结,如果下一个工作日冻结生效或部分生效,再根据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文书办理过户。如扣划流通股数量在总股本5%以上的,先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审核并出具确认书后,再到本公司办理。
(4)如使用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支付过户费和印花税,本公司确认费用到账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4、回执与发票领取
(1)司法冻结、扣划业务执行完毕后,最早于下一个工作日提供回执。司法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解冻等业务受理完成后,可当场提供回执。
(2)发票换领请至费用审核柜台办理。
5、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9:00—11:30,13:00—15:00。
注:因业务材料审核较为复杂,取号时间在14:30以后的业务,本公司可能无法在当日15点闭市前处理完毕,敬请谅解和支持。
6、本业务指南于2008年9月19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质押登记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任何一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出质人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
(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办理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质押登记时,应提交经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2、解除质押登记
(1)质权人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
(2)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质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质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3、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
(2)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质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质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三、业务流程
1、出质人、质权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号码。
2、综合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
3、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交费,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发票。
4、办理完成的下一工作日后,质权人可凭业务受理单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或《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
四、收费标准
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按照证券质押登记表中申请的质押证券面值缴纳质押登记费用。质押登记费用:按质押证券面值的千分之一收取,起点100元。数量在500万股以上的,超过500万股的部分按质押证券面值的万分之一收取。对以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支付手续费的,本公司确认费用到账后方办理质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