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询
(1)协助查询通知书或介绍信(注明需查询的内容和可提供的查询信息);
(2)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3)查询个人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或身份证号;查询机构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或提供工商管理等机关登记的机构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等信息。
注:律师查询需提供法院调查令和律师证。
2、冻结、解冻
(1)司法机关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
(2)办理司法冻结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被执行人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及冻结数量、冻结期限以及冻结(包括轮候冻结)是否及于孳息、是否存在质押等有关信息;办理司法解冻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被执行人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及解冻数量等。
3、扣划
(1)司法机关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扣划非流通证券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时,还应当提供拍卖行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确认书等材料。
(2)办理司法扣划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被执行人(划出单位)的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扣划数量及作价、申请执行人(划入单位)的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
三、业务流程
1、查询
(1)司法机关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查询业务”号码。
(2)查询柜台业务人员对司法机关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查询业务。
(3)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交费后,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查询结果及发票。
2、冻结、解冻
(1)司法机关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号码。
(2)综合柜台业务人员对司法机关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冻结、解冻业务。
(3)司法机关凭业务受理单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送达回证。
3、扣划
(1)司法机关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号码。
(2)综合柜台业务人员对司法机关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扣划业务。
(3)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交费,凭业务受理单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送达回证和发票。
四、收费标准
1、查询:打印5元/页;磁盘100元/张(查询证券持有变动记录等时,如果数据量大,一般以磁盘方式提供查询结果)。
2、扣划证券按以下标准收取过户费与印花税:
(1)股票:
过户费:过户数量*面值*1‰;
印花税:成交金额*印花税税率(流通证券按材料审核通过当日开盘价(当天未交易则按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债券和基金等:
过户费:登记在证券账户内的企业债、公司债过户按每笔200元、其他证券品种按过户数量*面值*0.1‰收取;
印花税:不收取。
注:印花税税率、开盘价均按照材料审核通过当日计算;过户费为双向收取,印花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五、注意事项
1、查询
(1)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机构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查询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可能会出现因开户时录入的账户注册资料有差异、工商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等不确定因素而无法准确检索到证券账户的情况,因此司法机关应尽量提供证券账户号。
(2)司法机关如果要求查询投资者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超过20笔的,应提供磁盘或电子数据等。
2、冻结、解冻
(1)冻结期限应注明具体起止日期(冻结起始日期为协助执行当日,续冻起始日期为原冻结或前次续冻到期日的次日)。
(2)冻结证券的期限(包括首次冻结以及续冻)最长为两年。冻结证券可以包括冻结期间所产生的通过本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以及债券的利息。
(3)冻结投资者流通证券的(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债券、基金等),可以由托管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如果司法机关要求本公司直接冻结上述流通证券的,本公司也协助办理。
(4)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本公司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并申报登记成功的为在先冻结。对已经冻结的证券,如果需办理续冻或解冻的,由原受理单位办理。
(5)冻结B股投资者账户的(或扣划B股投资者证券的),如托管在结算参与人的,由该结算参与人协助办理;未托管在结算参与人的(C1和C9开头的账户),由本公司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