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轮候冻结分期生效成为多笔正式冻结的,其冻结到期日按照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分别计算。
(8)对于原轮候冻结数据(即有具体的轮候登记及冻结到期日)申报轮候期限修改的方式如下:
对于原轮候冻结数据(即有具体的轮候登记及冻结到期日),执法机关要求修改轮候冻结期限的,证券公司应当首先要求执法机关在协助执行文书上载明预设冻结期限;其次,按照“轮候期限修改”申报类型进行申报,将原具体的轮候登记及冻结到期日(年月日)调整为按照预设冻结期限的实际月份数量(1—24之间的整数)进行输入。
对于原轮候冻结数据(即有具体的轮候登记及冻结到期日),证券公司未进行“轮候期限修改”申报的,则到期日终自动解冻,如到期日为节假日的,在节假日后的第一工作日日终自动解冻。
(9)同一交易日受理申报了某笔证券解冻、然后又受理了上述该笔证券的冻结,则该笔冻结必须按轮候冻结的方式当日进行申报。同一交易日受理申报了某笔证券冻结,则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该笔证券冻结登记后才能申报轮侯冻结。
3.申报续冻、解冻/解除轮候冻结注意事项
(1)司法机关要求续冻、解冻、解除轮候冻结的,应当由原协助冻结、轮候冻结的证券公司受理,并申报相应数据。
(2)申报续冻时,冻结期限只需录入冻结到期日。
(3)协助续冻期限:不超过二年,自原冻结(或前次续冻)到期日之次日起计算,证券公司应当在到期日之前及时申报续冻。
(4)对于已冻结/轮候冻结登记的证券,可以申报全部解冻或者部分解冻。对冻结时包括派生权益的,全部解冻时包括对冻结期间所产生派生权益的全部解冻,证券公司不需要对派生权益部分再申报作全部解冻;部分解冻时如司法机关要求对冻结期间所产生派生权益作解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派生权益申报作解冻。
(5)申报解冻、续冻、解除轮候冻结时,应当输入冻结编号作为确认标志。部分解冻登记成功后,仍被冻结的剩余证券及其相应派生权益的冻结编号与原冻结编号一致,保持不变。
(6)轮候冻结全部或部分生效的,证券公司对于已生效成为正式冻结的部分,申报续冻、解冻时,应当按照“SX***”冻结编号进行申报。
轮候已有部分自动生效的、证券公司申报全部解冻的,应当首先申报解除尚未生效的轮侯冻结部分(申报类型为轮候解冻),然后再申报解除已生效冻结部分(申报类型为解冻)。
4.其它注意事项
(1)流通证券冻结/轮候冻结期间,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所属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
(2)投资者挂失补办证券账户的,如该账户已被冻结或账户中存在被司法冻结的证券,证券公司补办的账户号应当与原证券账户号保持一致。
(3)司法机关对于已冻结的股份进行处置时(包括强制卖出、强制过户),可先将冻结的股份扣划至申请人账户或指定账户,再进行处理。
(4)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等不收费。
五、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021-68870147,技术咨询电话021-68870343,PROP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1-62321666。
2.本业务指南于2008年6月25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务指南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上海市场”—“登记与存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
A股司法扣划与继承非交易过户
本指南适用于由证券公司申报的司法强制扣划以及自然人因继承、遗赠、共有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流通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一、受理范围
由证券公司受理的司法扣划与继承、遗赠、共有财产分割的流通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涉及的股份已上市流通(不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非交易过户的股数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不含);
3.过出方账户指定交易在申报的证券公司。对于因继承、遗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如果过出方账户处于未指定状态,继承人要求先办理指定交易、再办理非交易过户的,证券公司应予受理;也可直接由过入方账户指定交易所在的证券公司受理。
对于不满足以上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业务,请参照本公司有关营业大厅业务指南办理。
二、司法扣划过户
1.审核申请材料
应要求司法机关提供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出示执行公务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
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写明:送达单位、执法机关名称、案件号、过出证券账户名称、账户号码、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性质、扣划数量、孳息扣划情况、过入证券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等内容。
如果过出证券账户名称和被执行人名称不同,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拟扣划的证券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原因;如果过入证券账户名称和申请执行人名称不同,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拟扣划至第三方账户的原因。
2.通过PROP核对冻结情况或申报冻结
申报扣划前,必须首先确认该标的证券是否已办理了冻结。如果该标的证券未被该执法机关冻结的,必须首先办理冻结。
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查询相关证券是否已经被司法冻结,如相关证券已被冻结,应结合前次冻结时留存的书面材料核对本次扣划的司法机关及其案件是否与原冻结时一致(如案件进行过移交,需由原进行证券冻结的司法机关向协助执行的证券公司出具案件已移交给执行本次司法扣划的司法机关的证明材料)。
如相关证券未被冻结,证券公司必须立即对该笔证券限制交易(已经下单但尚未撮合成功的应当采取撤单措施),同时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将有关证券冻结,以防止在协助司法机关办理证券扣划手续的过程中,相关证券被卖出、在本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或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等。申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查询冻结是否成功,再根据冻结结果申报非交易过户。
3.向本公司传真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审核无误且冻结成功后,填写《证券司法扣划、公证过户申请表》(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或总部部门章),在备注栏中注明冻结编号,连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传真到本公司。
4.本公司在收到传真后,审核通过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