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单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2.被执行人:已在本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3、可执行的证券:A股无售条件流通股份、职工股、基金、可转债、国债、权证等托管在证券公司处的证券。以下证券除外:(1)非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企业债券,(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份,(4)已在本公司办理质押登记/质押保全的证券。
二、办理流程
1.证券公司受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协助办理流通证券的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解除轮候冻结(以下统称“冻结解冻”)的协助执行要求。应要求经办人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预留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审核。
2.证券公司审核后,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冻结解冻数据。
3.本公司实时检查申报数据的有效性,如符合要求,系统实时反馈受理成功信息;如不符合要求,系统实时反馈受理失败信息。
4.申报当日日终,本公司对已受理的申报数据进行日终核查,并进行冻结解冻登记处理,通过业务回报文件,向证券公司反馈当日申报信息的处理结果。如果成功,则业务回报文件相应记录的结果代码为“0000”,结果信息为“处理成功”,并告知实际冻结数量和该笔冻结/轮候冻结的冻结编号等;如果失败,业务回报文件相应记录的结果代码为错误代码,结果信息为具体的失败原因。
5.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司法机关;如实际处理结果与司法文书不一致,应要求司法机关修正协助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处理结果和实际冻结数量等再予提供。
6.证券公司保存收取的协助执行司法文书原件及相关材料。
三、冻结解冻数据申报
审核通过的,证券公司应当按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接口(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将交易日所受理的协助冻结流通证券数据,于当日15时之前,通过PROP系统进行申报上传或撤销。
1.在申报前,应当先通过PROP系统查询该证券账户内已登记的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在内的冻结/轮候冻结信息,然后根据查询结果进行冻结或轮候冻结申报。已被冻结的证券,不得重复申报证券冻结,已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可以申报证券轮候冻结。
2.申报时,应当根据相应类型分别申报。如申报冻结的,申报类型为“冻结”;申报续冻的,申报类型为“续冻”,以此类推。
3.申报方式包括单笔录入和批量上传。单笔录入采取确认复核方式。批量上传时,如存在部分申报数据不规范,则该批数据申报失败。
4.已经申报成功的冻结解冻数据,证券公司可以在申报当日的15:00点之前凭反馈的受理编号进行撤销。实时生效的续冻、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申报除外。
四、注意事项
1.申报冻结/轮候冻结注意事项
(1)证券公司受理司法冻结时,应当即时查询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数量,立即停止证券交易,冻结时已经下单但尚未撮合成功的应当采取撤单措施;对未被冻结且未卖出的相应证券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点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即锁定相应证券以限制卖出。
(2)协助冻结期限:首次冻结不超过两年,自受理申报之日起计算。
(3)填写冻结信息时应当准确录入司法机关的名称。
(4)应当准确录入申请日期和冻结到期日。申请日期指司法机关文书上载明的该笔冻结的起始日期,冻结到期日指司法机关文书上载明的该笔冻结的终止日期。冻结登记在到期日日终系统自动解冻,如到期日为节假日的,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工作日日终自动解冻。
(5)受理司法冻结时,应当要求司法机关对冻结/轮候冻结是否包括派生权益以及包括何种派生权益提出明确要求并在协助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在申报冻结/轮候冻结数据时,选择包含相应的派生权益。派生权益类别包括送股、红利、兑息。
(6)未指定的证券账户,当日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后,当日即可申报证券冻结/轮候冻结。
(7)对于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债券的,如当日是该债券兑息登记日,则证券公司应当于日终直接对产生的债券利息资金协助冻结;如当日是该债券兑付登记日,则证券公司应当于日终直接对产生的债券兑付资金协助冻结。
(8)登记结算系统日终先处理交易数据,包括买入卖出、买断式回购到期履约、ETF申购赎回、债转股等。证券公司申报的冻结解冻数据处理在此之后。
2.申报轮候冻结特别注意事项
(1)协助轮候冻结时,轮候冻结期限为执法机关文书中的预设冻结期限,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二年。证券公司在录入轮候冻结期限时,应当按照实际月份数量进行输入操作(如一年的则“冻结到期”字段输为12、二年的输为24,但文书还是应当写成预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二年)。
(2)对于申报证券轮候冻结的,轮候冻结数量应当小于等于已被司法冻结数量。
(3)轮候冻结不进行轮候指向操作。即轮候冻结不针对之前一笔特定的司法冻结,如果之前任意一笔符合条件的司法冻结解冻后,轮候冻结都可以自动生效。当原冻结到期自动解冻或者提前解冻未做进一步处理(扣划)时,系统为首笔轮候进行冻结。首笔轮候需求满足并有剩余的情况下为下一家轮候进行冻结;首笔轮候需求尚未满足的数量则继续轮候。
(4)证券公司在协助轮候冻结时,应当要求执法机关在协助执行文书上载明预设冻结期限(冻结期限为×年/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轮候冻结生效转为正式冻结,冻结到期日为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加上预设冻结期限后的日期。假设一笔轮候冻结预设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到期”字段输为24),2008年3月1日生效转为正式冻结,则正式冻结的冻结到期日为2010年3月1日。
(5)证券公司申报成功的轮候冻结,全部或部分生效当日日终,登记结算系统通过通知信息文件,向证券公司反馈轮候冻结生效情况。证券公司根据该反馈结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做出轮候冻结的执法机关。
(6)轮候冻结全部或部分生效转为正式冻结的,不再沿用原轮候冻结的冻结编号,对应的新冻结编号为“SX***”(其中***是随机产生的一个不重复的序号)、执法机关名称为“原轮候冻结的申请单位(执法机关名称)+原轮候冻结的冻结编号”。剩余尚未生效的轮侯冻结部分,所对应的执法机关名称、冻结编号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