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8〕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以新的措施做好我市重点项目工程、重点企业的审批服务工作,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协调和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是指市直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办理我市重点项目工程、重点企业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时,以协同办公、联合审批方式为有关项目和企业提供优先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可享受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的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市政府当年核准列入市重大项目工程及在本市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经市经贸局核定的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新增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四)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五)经市发改局认可的其他新增企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行政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市重大项目工程、重点企业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对符合要求的重大项目工程和重点企业给予“绿色通道”服务,统一接收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并负责转送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二)根据申请事项的审批需要,组织和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或办事窗口联合会审、现场踏勘,统一联合审批意见;
(三)督促办事窗口或部门(单位)按照“绿色通道”要求快速办理和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