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告知患方应当在医疗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解决纠纷,不得借机采取聚众纠缠,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和工作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5)当医患双方均愿意协商解决,则由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召集,医患双方各派3名代表到专门调处室协商,院方保安人员和公安民警负责维持秩序。
(6)当患方出现打砸行为或有聚众闹事倾向,医患纠纷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或矛盾突然激化,医疗机构无法处置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向110及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维稳办报告。同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保护现场,采集当事人情况,尽可能对现场进行摄像。院方主要领导应留守医院,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指挥调度,同时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商议下一步处置步骤和解决方法。
(7)未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共识或未经法院判决,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支付赔(补)偿款。
2、公安部门的处置程序
(1)公安110和派出所接到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出警,积极配合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恢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2)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告知患方按正常处理渠道解决纠纷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协商秩序。
(3)对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以及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查处。
(4)对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停尸、设灵堂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调查取证,依照法律法规严惩肇事者。
(5)对造成医疗事故并触犯刑律的,公安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35条的规定,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置程序
(1)当接到院方、患方的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派员赶到现场,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和现状后,并将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
(2)了解医患双方意见分歧或争议情况,开展教育劝导工作,宣讲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引导患方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尸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规定进行处理。如医患双方有协商解决意向,可适时进行调解,促成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