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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


  (2)患方在临床医技科室发生的医患矛盾,临床医技科室应该向患方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经解释后患方仍未能理解或仍有较大分歧的,应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报告。

  (3)分管副院长接到一般性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与当事科室沟通,了解纠纷的原因、性质、责任,并组织力量维护院内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未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一般性医疗纠纷,经调查分析评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48小时内要完成医患双方交换意见。院方应耐心向患方解释,并告知处理意见,做好沟通工作,争取患方理解。经协调,若双方意见一致,签订调解协议;若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时,应引导患方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2、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置程序

  (1)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报警、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维持事发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2)对双方或其中一方既不同意协议处理,又不愿意进入调解程序、鉴定程序或司法程序,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维持好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同时,按照本预案办理。

  (二)群体性医疗纠纷的处置程序

  1、医疗机构的处置程序

  (1)医疗机构必须全力做好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医务人员一旦发现纠纷苗头,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小组报告,医院保卫部门应及时介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2)医院分管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要及时了解事件经过,接待患者或其家属,并告知处理程序,封存有关病历及相应物品。

  (3)分管院长应及时与患方见面,进行初步的解释和沟通,及时答复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落实患方的合理诉求。

  (4)医院主要领导要适时召集医患双方代表进行调处。院长接到纠纷报告后,应根据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立即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作出初步判定结论(如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的也应拿出初步分析意见),正面答复患方。同时,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履行告知患方处理医患纠纷的程序及方法的义务:

  ①告知患方不能判定或不服医院判定结论的,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告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十九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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