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患方在临床医技科室发生的医患矛盾,临床医技科室应该向患方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经解释后患方仍未能理解或仍有较大分歧的,应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报告。
(3)分管副院长接到一般性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与当事科室沟通,了解纠纷的原因、性质、责任,并组织力量维护院内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未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一般性医疗纠纷,经调查分析评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48小时内要完成医患双方交换意见。院方应耐心向患方解释,并告知处理意见,做好沟通工作,争取患方理解。经协调,若双方意见一致,签订调解协议;若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时,应引导患方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2、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置程序
(1)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报警、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维持事发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2)对双方或其中一方既不同意协议处理,又不愿意进入调解程序、鉴定程序或司法程序,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维持好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同时,按照本预案办理。
(二)群体性医疗纠纷的处置程序
1、医疗机构的处置程序
(1)医疗机构必须全力做好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医务人员一旦发现纠纷苗头,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小组报告,医院保卫部门应及时介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2)医院分管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要及时了解事件经过,接待患者或其家属,并告知处理程序,封存有关病历及相应物品。
(3)分管院长应及时与患方见面,进行初步的解释和沟通,及时答复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落实患方的合理诉求。
(4)医院主要领导要适时召集医患双方代表进行调处。院长接到纠纷报告后,应根据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立即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作出初步判定结论(如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的也应拿出初步分析意见),正面答复患方。同时,要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履行告知患方处理医患纠纷的程序及方法的义务:
①告知患方不能判定或不服医院判定结论的,应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告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十八、
十九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