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查、指导医院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发现的治安隐患,要及时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3、接到医院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四)维稳部门职责
牵头建立调解机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调处医疗纠纷,及时把医疗纠纷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信访部门职责
及时掌握信息动态,根据《
信访条例》引导诉求人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医疗纠纷,协调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医患双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根据需要指派律师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同时,配合医院及时根据医患双方的意愿进行调解。
(七)民政部门职责
按照殡葬管理法规,为遗体运输及冷藏、冷冻、火化提供及时、便捷服务。(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做好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及药品鉴定检验工作。
(九)工商部门职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受理和调解涉及医疗纠纷的申诉和举报案件,协调解决医患纠纷。
(十)相关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职责
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协调制止过激行为,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通报患方动态,必要时派员到纠纷现场配合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当发生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时,立即按本预案的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一)一般性医疗纠纷的处置程序
1、医疗机构的处置程序
(1)医疗机构要重视患者的投诉,做到件件有反馈。医院接到患方医疗纠纷投诉时,应根据投诉内容,及时转交并督促相关科(室)处理,属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转交纪检部门处理,承办科(室)要在一周内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