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应急处置体系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协调处置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全市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全市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医院职责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院长每月一次医疗服务质量专题工作会议制度,组织有关科室及时查找、整改和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
2、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成立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组,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初查及调处,适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力争通过沟通,消除因医疗纠纷对医院医疗秩序造成的影响,保障患者的医疗需求和医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建立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层级责任制,制定对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医疗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关的行政和经济处罚的规定。同时负责落实由市卫生局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予以的相关行政处罚。
(二)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抓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净化医疗市场。对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加强医院质量管理,重点抓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市卫生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医德医风检查,规范医务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从医疗管理上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3、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4、协助医患双方做好一般医疗纠纷的协商调解,受理并委托市医学会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三)公安部门职责
1、指导医院制定和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医院的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队伍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