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重大医疗纠纷
群体性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
(肇府办〔2008〕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理预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肇庆市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市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医疗机构内部及周边的社会治安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当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时,维稳、公安、卫生、司法、信访、民政、工商、药监等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有关单位和各医疗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互通信息、共同参与,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好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患矛盾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的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或争议,由于医患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原因而引发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群体性纠纷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发生打、砸、抢等违法行为,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挂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寻衅滋事,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劝说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