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高级技师延迟领取养老金备案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四、养老金申领
经申报备案的延迟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高级技师,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申领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领取养老金备案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领取养老金备案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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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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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参加工作年月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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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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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聘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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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一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颁发部门
|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中央有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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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格年月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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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延迟办理领取
养老金的起止年月
| 年 月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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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确认
| 经与单位协商一致,愿意延迟至 年 月办理领取
养老金手续。
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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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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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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