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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失效]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高级技师延迟领取养老金备案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四、养老金申领

  经申报备案的延迟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高级技师,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申领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领取养老金备案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领取养老金备案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年  月

参加工作年月

    年   月

目前所在单位

目前聘用岗位

高级技师(一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颁发部门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中央有关部委:                

取得资格年月

     年   月

拟延迟办理领取

养老金的起止年月

年  月 ---    年  月

本人确认

经与单位协商一致,愿意延迟至   年  月办理领取

养老金手续。

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呈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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