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1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按照《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
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