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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5、可转债发行人未按时将本息总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6、可转债发行人缴付的保证金金额大于应付回售资金金额,本公司根据可转债发行人退款申请办理剩余款项的退款手续。
  7、本公司根据可转债发行人的申请,计算返还预付保证金的利息。

(五)可转债转股

  一、概述

  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约定转股期内将所持可转债转换成股份。可转债的转股申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本公司依据交易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数据办理债转股登记业务。
  二、所需材料
  可转债发行人应向交易所提交转股申请。
  三、办理流程
  1、可转债发行人应于债转股公告日前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2、本公司于债转股公告日接收交易所的相关业务通知,据此进行相关的登记操作;
  3、本公司于收到业务通知日向可转债发行人发送《付款通知书》,通知可转债发行人预付转股业务中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可转债票面余额兑付资金,可转债发行人应于转股起始日前2 个交易日前将应付资金划至《付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4、在约定的转股期内,本公司根据交易所传送的有效转股申报数据,于申报转股当日闭市后记减可转债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债余额,记增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同时办理该笔转股申报中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可转债票面余额兑付资金的清算;
  5、在转股结束
  后,可转债发行人可向本公司提交《退款申请书》,申请将转股结束后的兑付资金余额退回,本公司在收到《退款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金划至《退款申请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
  1、可转债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2、可转债持有人申报转股的可转债数量大于其实际可用可转债余额的,本公司按其实际可用可转债余额办理转股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

  本指南中的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登记

  一、概述
  公司债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债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手续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二、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
  (1)《证券登记表》;
  (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
  (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
  (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指南股份发行登记部分),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
  (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
  申请材料;
  (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办理流程
  (1)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备齐上述材料后,向本公司提出债券发行登记申请,同时向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划付证券登记费;
  (2)本公司审核上述相关材料,在核准受理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并向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兑付兑息

  一、概述
  根据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券兑付兑息款。(其中公司债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前,须对拟委托本公司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所需材料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兑付、兑息登记日前八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表》;
  (2)拟刊登的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公告;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办理流程
  (1)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应在委托本公司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兑付兑息业务前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2)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送交申请材料;
  (3)如申请材料需修改,本公司最迟在登记日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进行修改;
  (4)本公司最迟在登记日前一个工作日向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发出关于本次兑付兑息的通知;
  (5)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应根据税前兑付兑息总金额及时办理汇款,确保资金最迟在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划入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参见本指南附录);
  (6)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已足额到账的前提下,最迟于发放日前一工作日进行兑付兑息发放操作;
  (7)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将申请材料原件邮寄至本公司,本公司将手续费发票邮寄至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指定联络人。

(三)注意事项


  1、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兑付兑息金额发放至每百元小数点后第2 位,例如每百元付息1.23 元、每百元兑付本息101.2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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