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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五)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凡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民,均可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持有效证明到异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申请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同意,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支持涉农企事业科研单位和农村经纪人、种植养殖大户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方便农民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工商登记机关免费为其提供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工商所受理、初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县级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各地可选择1-2个工商所参照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办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登记试点工作。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展销会免于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自产产品的展销会、洽谈会、推介会的,免于登记。

  三、立足工商职能,全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投资领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特色农副产品;支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培育、建设和开办农产品市场,实现产供销的紧密连接,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由产品、劳务和内部资本合作向对外资本合作领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九)支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省范围内不同行政区划中的同类行业或同一服务对象的农民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负责受理注册登记工作。

  (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同法律培训,在涉农合同签订、履行和纠纷调解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合同签约率、履约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合同建立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十一)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广告帮扶战略。积极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经营模式,深入开展“一所一标”富农活动。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商标注册和正确使用商标,增强优势特色产品的品牌竞争力。支持和鼓励商标知名度高、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覆盖面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各类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协调、督促广告企业和媒体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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