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陕工商字〔2009〕1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局《关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全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特别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根本性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型农村市场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的确立,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飞跃,必将成为广大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重要途径,成为广大农民进一步提高家庭收入的重要平台。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升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选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省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然数量较少、规模不大、层次较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深刻领会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业产业化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工商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二、放宽登记条件,大力支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特色地理名称,增强特色农产品及服务的宣传效应;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冠省名的,可由当地县级工商局受理并签署意见,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
(四)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在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生产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果木权的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可以依法转让的涉农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以知识产权的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