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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北京专员办对缴纳人或执收单位报送的《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月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是否全额上缴;
  (二)上报资料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上报资料基础数据是否齐全;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各执收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非税收入的征收总结报告报送北京专员办。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征收工作基本情况、收入增减原因分析、票据使用情况、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建立非税收入对账制度。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按规定定期与国库、征收部门、代理银行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对账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对非税收入入库级次是否正确;
  (二)核对非税收入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其它需要核对事项。
  第十二条 在财政部授权权限内,北京专员办负责对北京地区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或监督。在京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按照非税收入监缴授权文件的具体规定,将监缴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由专人负责非税收入监缴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处长负责制,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完善内部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基础资料台账制度。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单位、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入库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账,建立监缴基础资料数据库。
  第十五条 根据监缴工作的需要,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填报《中央非税收入基本情况备案表》,并将以下基础资料报送北京专员办备案:
  (一)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政策文件依据;
  (二)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相关银行账户资料;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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