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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职工教育经费统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的征收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直的征收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条 市政府统筹的职工教育经费属于政府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茂府〔2004〕117号)的规定,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编制预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市政府统筹的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

  (一)技工和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评选、表彰、师资培训和教材开发。

  (三)综合性职业培训机构建设。

  (四)国家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示范专业的建设。

  (五)给予参加我市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人员的补贴。

  市政府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实训中心、技工和职业技术学校等重点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经费。

  第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市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统筹经费支出预算初稿。市财政局编制预算草案时须与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衔接,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府统筹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并使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按省、市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并直接解缴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合理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地税部门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督促企业落实拨缴职工教育统筹经费。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好统筹经费,提高技工和职业学校整体办学规模和效益。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统筹经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从实际征收的统筹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提取4%作征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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