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
(茂府办〔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今年3 月,省审计厅对我市2006年至2007年度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国土资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按省的审计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8年10月10日前开展、年底前完成城镇基准地价制定或更新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更新基准地价的重要意义
制定或更新基准地价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有效手段,是从源头上预防土地出让领域产生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我市各县(市、区)制定或更新基准地价工作相对落后,根据广东省审计厅的审计调查报告(粤审财函〔2008〕386号)指出我市“各级政府和国土部门虽然陆续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但进度不理想。化州、茂南、高州仍分别执行1993年、1995年和1998年制定的基准地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制定或更新基准地价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
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关于加快制定及更新基准地价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字〔2002〕28号)的规定,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落实责任,在2008年10月10日前开展现行城镇基准地价制定或更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
三、应用先进技术开展工作
基准地价制定更新工作要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进行。各地可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及更新基准地价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2〕28号]精神,选定与拥有经国家或省认可的基准地价评估系统的评估机构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高效、科学完成基准地价制定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