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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二)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三)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须在5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四)电梯门无安全关闭装置、无自动称重感应装置或无紧急呼叫装置须设专人驾驶的,或由业主大会要求专人驾驶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障安全运行。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价局对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和电梯服务收费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需填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房产局对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的回函;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税务登记证书;

  (六)备案申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物价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审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凭经审验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到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携带上年度收支情况到发证机关审验。

  第三十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向业主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房产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大修,是指需拆除部分主体结构和房屋设备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50%以上的维修工程为大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更新屋面防水,更换室内、外排水管线等。

  中修,是指需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20%以上,并保持原房的规模与结构的维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对少量结构构件已形成危险点的房屋;一般损坏而需要进行局部修复的房屋;整幢房屋的公用生活设备需要局部更换、改装、新装工程及单个项目维修的房屋进行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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