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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地上和地下等不同位置、环境、设施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停放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第十五条 地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三个等级参考标准:

  一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10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有出入记录;车辆有智能化管理系统,配备防抢闯装置;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夜间进行巡查并有记录。

  二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7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有出入记录;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夜间进行巡查并有记录。

  三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4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有出入记录;车辆停放有序。

  业主大会确定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具体价格,根据停车位的供需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参照上述标准,可以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产权的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 机动车临时停放不收费。

  第十八条 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单独签订保管合同。

第四章 电梯服务与收费

  第十九条 电梯服务收费包括电梯年安全检测、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电梯运行电费等四项内容。

  第二十条 电梯年安全检测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等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但不得超过每户每月15元。

  第二十二条 电梯运行电费,新建住宅由建设单位安装电表,按每部电梯的电表计量,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原有住宅依据已有合同约定执行。

  原有住宅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为每部电梯加装电表,逐步过渡到按电表计量,按户据实分摊的收取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不使用电梯的住宅底层或原始设计不停靠的楼层业主,不交纳电梯服务费。如需使用电梯按合同约定结算与分摊电梯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电梯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电梯运行、保养、年检、维修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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