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统筹的基建资金必须按照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学校应严格按照基建资金使用规定,确保基建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基建项目;对每个基建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准确、及时向主管部门编报基建财务报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
(一)如学校搬迁新校区,则旧校区由市政府收回另作安排。在旧校区未收回前,学校应加强旧校区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学校因建设所需以相关资产作抵押借款或以合资、合作名义筹集资金的,由学校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会同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学校资产的处置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7〕41号)办理,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市本级财政供给的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名单附后)。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纳入市本级财政供给的职业技术学院
和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江门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江门幼儿师范学校
江门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与江门市二轻技工学校一校两牌)
江门中医药学校
江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等职业学校
江门市高级技工学校
(新增纳入市本级财政供给的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