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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直职业院校办学管理意见的通知

 (四)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统筹的基建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学校应严格按照基建资金使用规定,确保基建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基建项目;对每个基建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准确、及时向主管部门编报基建财务报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

  (一)如学校搬迁新校区,则旧校区由市政府收回另作安排。在旧校区未收回前,学校应加强旧校区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 (二)学校因建设所需以相关资产作抵押借款或以合资、合作名义筹集资金的,由学校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会同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 (三)学校资产的处置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7〕41号)办理,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市本级财政供给的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名单附后)。

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纳入市本级财政供给的职业技术学院
和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 江门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 江门幼儿师范学校

  江门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与江门市二轻技工学校一校两牌)

 江门中医药学校

 江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等职业学校

 江门市高级技工学校

  (新增纳入市本级财政供给的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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