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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直职业院校办学管理意见的通知

 (二)市直职业院校的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学校以现有校园、校舍、场地、经费、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为基准,确定办学规模,在校生人数不能超出学校的学位最大容量。学校办学条件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对未符合标准要求的,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并限期整改。学校要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合理安排每年招生计划,需增加年度招生计划的学校,要将扩招的理由及具备扩招的条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招生计划审批(审核)部门核准。

 (三)职业技术学院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省有关部门。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职业中学的招生计划需经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省有关部门或下达。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需经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省有关部门。

  三、规范市直职业院校人员编制的管理

  (一)市直职业院校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予以核定。对财政供给编制数的核定应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

 (二)经审批同意扩大办学规模而需增加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学校,由主管部门提出增加人员编制的审核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核定学校需增加的人员编制数,并报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审批。

  (三)学校因教育教学、实训、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自主聘请编外教职工,所需经费由学校自筹解决。

  四、加强办学经费的管理

  (一)市财政供给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是指对财政供给编制内人员核补或核拨经费。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办学经费应由办学收费和财政核补经费组成;职业高级中学办学经费由办学收费和财政核拨经费组成。

 (二)学校因发展需要贷款或融资,应按市政府《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5]23 号)的规定办理,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三)学校利用空置校区、校产出租的收益,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所得收益必须优先安排补充学校建设经费,节余部分用于学校教育支出的平衡或教育系统内的统一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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