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直职业院校办学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112号)
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市直职业院校办学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市直职业院校办学管理的意见
为促进市直职业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市直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结构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和财政供给能力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职业院校的办学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直职业院校基础建设的管理
(一)市直职业院校的建设要坚持以改建、扩建为主,适度新建的原则,按达标、安全、实用、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创建节约型学校,保障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使每所学校生均校园面积、校舍面积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二)市直职业院校的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纳入规划管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市本级财政供给的市直职业院校的基建项目,需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7]19 号)进行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立项,职业院校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三)市直职业院校学校基建项目和建设经费,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报批。包括:
1.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项目的立项。
2.新校建设、校园扩建及校园置换的用地。
3.学校征地、基建项目的经费预算及筹措方式。
4.未纳入财政安排的基建项目,原则上由学校自筹建设资金。需申请市财政专项经费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完善市直职业院校招生计划的管理
(一)市直职业院校招生工作既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文件精神及要求,切实完成省下达的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又要与学校办学条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稳步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