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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开发和补充耕地等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为统筹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建立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为召集人,成员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房产局、市中级法院、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蓬江区政府、江海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领导,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每季度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土地储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储备中心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布局、土地储备和市场供需状况,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实施。计划外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在实施储备计划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批准。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四)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第九条 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开展储备土地的各项具体工作。需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会同规划、建设、发改等相关部门协调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或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没有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不纳入供地计划。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经储备中心审核,有利土地利用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根据城市规划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依法收回、收购,具有储备价值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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