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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2008]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江门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隶属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产业布局、城市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土地征收、收购、协议收回等工作;

  (三)根据土地使用需要,对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或整理;

  (四)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运作;

  (五)管理储备土地,建立储备土地档案;

  (六)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储备土地和储备资金运作情况;

  (七)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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