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土地储备资金收支专户。主要来源有:
1.启动资金。在储备中心未有经营收入前,先从市财政资金中划拨一定数额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用和收购储备的前期投入。
2.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储备土地出让后,将出让地块增值部分的20%和储备成本安排用于征收和收购储备土地,以利滚动发展。
3.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额安排用于储备土地。
4.融资贷款。利用储备土地抵押贷款融资的资金进入贷款融资专户后,从贷款融资专户中划入土地储备资金收支专户。
(二)贷款融资专户。来源于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物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所贷款项在土地出让后的收入中偿还或在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偿还。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储备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储备土地收入是指对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和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利息)。
第九条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和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零星收入,统一按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及财综[2007]17号文的规定全额缴入国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收回储备土地相关的费用支出,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费用;
(二)收购、收回土地时应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储备土地的测绘,前期开发、整理及信息发布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