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2008]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江门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应依法、合理筹措、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的经营运作。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储备中心开设如下银行账户:
(一)基本账户。专项用于核算储备中心自身运作所需经费收支。
(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专户。专项核算经营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开发等费用。
(三)耕地补充资金专户。专项核算用于补充耕地的资金。
(四)贷款融资专户。专项用于按规定举借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年度经费支出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土地储备资金与日常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不相互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