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学前康复教育训练的听力、脑瘫和智残等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保教费减免50%;对有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减收康复训练费,保教费减免50%。
第三十三条 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教育以及函授、电大、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残疾人,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累计通过五门课程考试的可以申请助学补贴一次,每次资助1000元,总资助额:大专3000元、本科4000元、研究生5000元,补助资金由当地残联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四条 对持有低保、低收入家庭证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就读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按照粤府[2007]92号文和江委办[2008]64号文给予就学资助。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进入公共场所的无障碍通道逐步专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使用的器具,城市公共场所的停车场要逐步设置残疾人代步车的专门泊位。对占用残疾人代步车泊位和户外公共场所无障碍通道的行为,公安和城管部门可以按交通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搭乘出租车或其他有关车辆参与社会活动,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确保道路畅通和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禁停区域内上下车。
第三十七条 鼓励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给予减免残疾人电话初装费、有线电视装机工料费、上网费等费用的优惠。
第三十八条 贫困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到评残机构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凭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评残机构减半收取残疾鉴定费,其余部分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到医院就医,应当优先照顾挂号、就诊、化验、交费、取药。到银行、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单位办理业务,应当给予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