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8]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江门市辖各市(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残疾人事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市、各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市、各市(区)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