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筹备成立山东省创业促进会的批复
(鲁民函〔2008〕311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创业促进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筹备成立山东省创业促进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山东省创业促进会。你们可成立筹备机构,并在6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
成立山东省创业促进会对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山东省创业促进会成立后,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坚持民主办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促进会《章程》积极开展活动,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