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筹备成立山东老区经济文化开发研究会的批复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鲁民函〔2008〕312号)
山东老区经济文化开发研究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筹备成立山东老区经济文化开发研究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山东老区经济文化开发研究会。你们可成立筹备机构,并在6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
成立山东老区经济文化开发研究会对于弘扬老区革命精神,推动老区建设和发展,促进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山东老区经济文化开发研究会成立后,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坚持民主办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研究会《章程》积极开展活动,为促进我省老区经济文化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