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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切实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监控不力:1.在管辖范围内没有及时发现整体拖欠工资情况,致出现连续整体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或更严重情况的;2.发现整体拖欠工资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致出现连续整体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或更严重情况的;3.因职权范围所限对整体拖欠工资案件无法处理,但不及时上报,致出现连续整体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或更严重情况的。

  (三)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银行发放工资的联网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全国化网络平台实施监控。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指定专人按照《企业拖欠工资信息表》搜集辖区内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名单、原因、时间、金额、人数等相关信息,提交给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以便在企业融资时,金融机构予以甄别和约束。要推行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办法,对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企业,当月无法发放工资的,由所辖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汇总后,将欠发工资的企业信息于每月底前提交给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便及时查处。

  二、完善和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地区通过各类媒体,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公布举报、投诉电话(12333),设立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信箱和窗口,制作《劳动保障权利告知牌》并发放到所有企业。企业要将《劳动保障权利告知牌》张贴在本企业宣传栏或显眼位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和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交办的投诉、举报件要尽快办理,确保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的畅通。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拨出专款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建立健全处理劳动突发事件欠薪周转金和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建立健全欠薪周转基金专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印发关于江门市保障外来工权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4]110号)精神,建立和健全处理劳动突发事件欠薪周转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均要拨出专款,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建立欠薪周转基金专户,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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