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切实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切实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切实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减少和妥善处理用人单位整体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落实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资支付监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江府办[2000]78号),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发生因违法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制。企业工资监控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及时介入、教育疏导、快速处理、原地解决”的原则,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的共同责任单位。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困难,已出现拖欠租金、水电费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租赁场地经营的企业、无故将机器设备、原材料及产品搬离生产场地的企业、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监控。没有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所有企业必须在每月最后1天前将上月《工资发放情况报告表》报送到所属镇(街道)查核,汇总后交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如企业不按要求报送《工资发放情况报告表》,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所在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报送或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第(二)、(三)项进行处罚。各镇(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每3个月至少要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1次巡查,通过查看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行为。对已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督,及时将资料情况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劳动保障局。如因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而造成监控不力,在本辖区内出现1家企业以上(含1家,下同)连续整体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下同)的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监控不力而导致辖区内出现1家企业以上连续整体拖欠工资3个月情况的,属地市(区)劳动保障局长要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公开道歉,并在媒体公布;出现连续整体拖欠工资6个月情况的,江门市劳动保障局长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因监管不力而导致到省以上(含省)越级上访的,属地市(区)劳动保障局长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以下(含基本称职),因此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属地市(区)劳动保障局长应引咎辞职,对江门市劳动保障局长亦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