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不打乱重来,不重新分配。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维护农民切身利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愿。要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
5.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规范有序。依据《
森林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规范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好森林资源。
6.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改革符合实际。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不同地类和林种,允许经营形式和改革方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商品林、宜林荒山(滩),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
2.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以及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且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并妥善处理。
3.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限期完成任务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
4.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
三、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