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四日
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二○○九年一月一日 省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村基本政策长久稳定,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有利于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造林、营林和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和谐安定的目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范围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先试点后展开,不能操之过急。要及时化解影响农村发展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以改革促发展,确保农村稳定和谐。
1.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遵循林业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促进林业资源和效益的同步增长,实现林业增资源、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标。
2.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集体林地资源属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和平等的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