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8〕68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以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的标准和时间
(一)从2008年月7日1日起,城区6个区城市低保月标准提高到300元(含城市低保对象每月增加的15元生活补助),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城市低保月标准提高到192元。全市农村低保年标准提高到900元,年人均补差额提高到564元。目前已达到上述标准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区、县(市),要在10月末前调整完毕,从7月1日补发低保金。
(二)从2008年1月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费年标准提高120元,其中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费年标准,从2600元提高到2720元;分散供养对象生活费年标准,从1800元提高到1920元。
(三)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生活补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再增加80元生活补助。从2008年起,对农村低保家庭每户每年给予200元取暖救助。
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从10月份纳入保障范围并发放低保金和各项补助金、救助金。城市6个区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在城市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60元。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制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资金来源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所需资金,在省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基础上,不足部分,城区6个区由市、区按6:4比率分担;呼兰区、阿城区及10县(市)自行筹集。
(二)农村五保供养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足额给予补助。
(三)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29元的物价补贴、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生活补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增加8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均由省财政足额补助。
(四)农村低保家庭给予每户每年200元的取暖救助,所需资金,省财政给予足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