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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指南的通知


  第九条 内部流程

  内部处理流程见附图2。

  依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条 收费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规定,市局向政府信息申请对象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若申请人为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费用。

  第十一条 内部运行管理

  (一)市局信息公开,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市局公文:各职能部门对各自新增公开信息须按照市局机关发文流程进行内容、分类、公开类别、公开方式的准确性审核,局办公室进行保密性核定,局文印室完成公开信息的网站发布。

  2.非市局公文:各职能部门新增相关公开信息,其内容、分类、公开类别、公开方式的准确性及保密性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网站发布。

  (二)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宣传处根据需要适时对纸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目录》予以更新。

  (三)根据市信息委的要求,局办公室完成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统计、信息报送及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布。

  (四)监察室负责对机关各职能部门公开信息的维护情况、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并会同局人事处制订市局信息公开考核细则,将其作为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计划财务处应把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细则解释

  本细则由局科技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2004年4月28日发布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图1: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受与处理流程图(略)

  附图2:内部处理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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