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内部流程
内部处理流程见附图2。
依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条 收费
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规定,市局向政府信息申请对象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若申请人为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费用。
第十一条 内部运行管理
(一)市局信息公开,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市局公文:各职能部门对各自新增公开信息须按照市局机关发文流程进行内容、分类、公开类别、公开方式的准确性审核,局办公室进行保密性核定,局文印室完成公开信息的网站发布。
2.非市局公文:各职能部门新增相关公开信息,其内容、分类、公开类别、公开方式的准确性及保密性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网站发布。
(二)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宣传处根据需要适时对纸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目录》予以更新。
(三)根据市信息委的要求,局办公室完成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统计、信息报送及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布。
(四)监察室负责对机关各职能部门公开信息的维护情况、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并会同局人事处制订市局信息公开考核细则,将其作为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计划财务处应把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细则解释
本细则由局科技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2004年4月28日发布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图1: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受与处理流程图(略)
附图2:内部处理流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