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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指南的通知

  第七条 公开途径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予以公开。

  网站公开:利用“上海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及所有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信息申请窗口。

  “窗口”公开:市局受理大厅提供纸质目录和指南,统一受理和处理依申请信息的获取和查询,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各个公共查阅室(点)提供主动公开信息的查询。

  新闻媒体公开:充分利用各种途径,通过媒体公开有关信息。

  第八条 受理程序

  政府信息接受与处理流程见附图1。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完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附件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附件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附件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

  (四)申请信息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本局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附件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

  (五)不属于本局公开的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附件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

  (六)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附件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六);

  (七)属于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信息,本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附件11: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附件12: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八);

  (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经,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附件13:公开权利人信息告知单,附件1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七,附件15:权利人意见征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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