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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指南的通知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1)各职能部门工作所依据的文件,包括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市局自行制订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3)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

  (4)市局行政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5)局直属技术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授权范围;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收费、过程、结果及时限(依申请公开的结果除外);

  (7)市局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8)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其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条件、结果等;

  (9)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列入相应目录的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特种设备监察情况;

  (10)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实验室改造)批准、实施及其招投标情况;

  (11)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其标准;

  (1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实施情况;

  (15)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部分规范性文件在制订过程中的草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16)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但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1)有关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情况;

  (2)公务员录用及其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情况;

  (3)组织机构代码的有关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秘密的;

  (3)属于商业秘密的;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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