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指南的通知
(沪质技监办〔2008〕590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上海市政府按照《条例》精神,对《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相应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质量技监工作实际,市局对《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有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局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磁带、电子存储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细则所泛指的政府信息公开,仅限于向市质量技监系统以外范围所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参照本细则并结合实际,另行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