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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宁波市市区城市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非住宅用房拆迁的货币补偿力度。为鼓励被拆迁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可按评估金额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同时,拆迁人可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设施和设备予以相应补偿。选择货币安置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被拆迁当事人确实无法抵扣的,可由拆迁人支付。
  (二)统筹落实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对确需调产安置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导向的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安置或提供置换土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工业企业的安置用地,在核定全市工业区块土地指标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确需调产企业的搬迁安置。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收购存量企业用房、竞拍购买工业用地等方式,合理储备企业安置用房和土地,同时要及早规划落实非住宅军产用房的置换地块。对区块开发项目的工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收购、置换商务办公用房、合作开发等方式促进企业转型。对个体营业用房的拆迁安置,可考虑在安置小区配建一定数量的非住宅用房用以调产或租赁。
  (三)着力强化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的监督机制。为确保非住宅用房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政策难以明确界定的疑难问题,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对补偿方案进行讨论把关,并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做到集体决定、程序严格、公开透明,防止进行暗箱操作,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六、探索完善市区自搭房屋和文保建筑的处置办法
  (一)加大对自搭房屋的处置力度。规划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违章搭建行为,杜绝乱搭乱建情况的发生。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违法搭建房屋行为的巡查和整治,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力度,促进依法拆迁。对1996年7月1日《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出台前历史遗留的白搭房屋的拆迁,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认真分析,区别对待,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处置办法,酌情给予补偿。
  (二)制定完善文保建筑的保护办法。坚持老街区保护、历史文物建筑保护与改造开发利用“两个有利于”的原则,进一步创新保护形式,采取原址保护、迁建保护等多种方式,合理利用好保护好历史文物建筑,将历史街区、文物建筑保护开发成为新时期的精品工程。为进一步延展城市历史文脉,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宁波城市品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应会同文广、规划等市级部门,根据拆迁区块保留建筑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文保建筑和历史街区的保护办法和实施方案,在确保城市文化遗产得到良好保护的前提下,促进相关区块的拆迁进度和改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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