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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符合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水产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实行加速折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龙头企业开办非独立核算的连锁销售网点并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由总部按规定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所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对经批准后自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扩大信贷支持规模。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年度新增信贷规模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力度。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积极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基础上,拓宽信贷支农范围,高起点、高标准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邮政储蓄银行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省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要发挥政府优化资源配置的投融资平台作用,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本金参股投入。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尽快组建由政府注入资本金,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和合作组织自愿入股的农业产业化信贷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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