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监察建议。通过监督检查,对于忠于职守,业绩显着,为单位做出明显成绩,或取得显着社会效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挽回重大影响的人员,给予表彰。针对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等提出监察建议。必要时采取下达监察决定或建议书的方式,经领导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或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落实改进措施,并报告执行结果。对严重官僚主义、工作不负责任或因盲目决策,不依法行政、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责任事故及其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于党纪、政纪处分。
(四)改进管理。各单位、部门根据监察建议,结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五)总结提高。效能监察项目结束后,要及时督促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和奖惩的情况,并对监察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要避免不了了之或原有问题出现反弹,切实达到加强和改进管理的目的。
第十四条 在行政效能监察过程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充分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权,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第十五条 对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若无正当理由须予以采纳。对监察决定,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在对确定项目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之后,应对效能监察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按一项一册的要求,完成归档。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实行由各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行政领导具体负责,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干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实行由各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是指监察机构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及时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和实施的方案,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处室)具体开展效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