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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第八条 对人事管理活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有无失察失误;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考察、任免程序;是否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和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否实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未完成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得到新岗位任职。

  第九条 对建设执法活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依法行政,做到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内部监管机制是否完备。

  第十条 对建设类培训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培训工作中是否实行考培分离,各项收费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上级部署、单位领导交办事项以及监察机构认为属于监察职责范围的其它事项进行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效能监察的方法:一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各单位、处室按照要求,进行经常性的自查(程序可参照第十三条);二是进行专项检查,由监察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进行综合检查,以部门或单位为对象,全方位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为:调查摸底,选题立项;查清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建议,奖优罚劣;针对问题,改进管理;督促落实,总结提高。

  (一)选题立项。通过调查摸底,综合分析研究,可选择群众反映较大,问题比较突出,在坚持可行、可能的原则下,提出选题立项建议,报请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查清问题。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账册、凭证,向知情人询问等方式核实情况,必要时采取案件调查取证的手段,搞清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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